| 發布日期: 2008-08-0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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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四】監管銜接存在障礙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對保健食品廣告監管的職能分工以及協調合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旦發現違法廣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及時查處,查處結果怎樣,不得而知。如此一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監測就達不到預期效果。 【病因五】媒體見利忘義 部分自律能力較差的傳媒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是“饑不擇食”, 在刊播醫療廣告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要給錢,一切照刊照登,使得大量違法廣告得以蒙混過關。 廣告公司更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先用一個合法版本套用一個廣審號,然后準備多個廣告方案,用這個版本隨時準備偷梁換柱,刊登或者播出另外幾個版本的虛假廣告,這是業界屢試不爽的“高招”。 【律師出招】 北京市雙全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鄧江華告訴《市場報》記者,如果某廣告確實是虛假宣傳,不管是否有行政機關履行了監管職責,消費者都可以起訴產品的生產商,也可以同時把電視臺當成第二被告要求電視臺承擔連帶責任。在該產品的生產商賠償不了時,電視臺有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并要求各被告(包括但不限于廣告主、廣告發布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可以要求廣告主(產品生產商)或零售商(銷售商)雙倍返還購貨款。 那些個別最早發現虛假廣告宣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監管部門及時查處虛假廣告,處罰有關產品的生產商和廣告發布人。如果監管部門不作為,則個別舉報的消費者可以就監管部門不作為起訴監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但是監管部門也可能的確正在調查取證中,需要時間來了解和核實消費者投訴的事實是否存在。因此,在監管部門已經處罰了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發布者之后,此后消費者一般就沒有事實依據以“行政機關不作為”為理由再去起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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