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臨床應用新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的;
(三)臨床應用未經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技術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立即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或者擅自臨床應用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技術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準予醫務人員超出其專業能力開展醫療技術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十三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審核機構技術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技術審核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技術審核機構資格:
(一)通過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術審核權限或者超出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醫療技術目錄,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
(三)受理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的;
(四)嚴重違反技術審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技術審核工作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技術審核機構在第(一)、(二)、(三)、(四)項情形下做出的審核結論,衛生行政部門不作為批準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的依據;已經準予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撤銷。
第五十四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對參加技術審核工作的專家庫成員進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庫成員資格,5年內不再聘請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及指定技術審核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
(一)在技術審核工作中不能科學、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價意見的;
(二)嚴重違反技術審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技術審核工作的;
(四)在技術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技術審核機構工作人員在技術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財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技術審核機構應當禁止其參與技術審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技術審核機構5年內不得再聘任其參加技術審核工作。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技術審核工作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所在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沒有提出技術審核申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不予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的,一律停止臨床應用第三類醫療技術。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臨床應用的第一類醫療技術和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與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 異種干細胞治療技術、異種基因治療技術、人類體細胞克隆技術等醫療技術暫不得應用于臨床。
第五十九條 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法律、法規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的醫療技術:克隆治療技術、自體干細胞和免疫細胞治療技術、基因治療技術、中樞神經系統手術戒毒、立體定向手術治療精神病技術、異基因干細胞移植技術、瘤苗治療技術等。
二、涉及重大倫理問題,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同種器官移植技術、變性手術等。
三、風險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驗證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利用粒子發生裝置等大型儀器設備實施毀損式治療技術,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腫瘤熱療治療技術,腫瘤冷凍治療技術,組織、細胞移植技術,人工心臟植入技術,人工智能輔助診斷治療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