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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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2日,延期近5個月的ST中源(10.02,0.01,0.10%)(600645.SH)起訴4名前高管“職務侵占案”,在天津市南開區法院開庭審理。 案子焦點集中在4名前高管何平領取獎金87萬余元,高鵬德、葉新、柴新宇三人人均領取66萬余元獎金是否合法上。當日法院并沒有宣判。 實際上,引發雙方對簿公堂的導火索并不是公司前高管的“職務侵占”,而是雙方關于干細胞資產利益的一場爭奪戰。 職務侵占爭議 被告的4名高管中,何平曾為ST中源法人、董事長,兼任協和公司總裁;高鵬德同時出任ST中源與協和公司董秘;葉新為協和公司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柴新宇曾擔任協和公司副總裁一職。 起訴意見書指出,2008年1月到2009年9月間,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作為協和干細胞基因公司(以下簡稱“協和公司”)的高管人員,違反公司原股東會議制定的《協和干細胞薪酬管理制度》(規定公司的管理層不允許發放月度績效獎金)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在公司內部向行政管理人員發放月度績效獎金,該4人中,何平涉嫌侵占公司資金87.19萬元,葉新涉嫌侵占公司資金66.43萬元,高鵬德涉嫌侵占公司資金66.43萬元,柴新宇涉嫌侵占公司資金66.43萬元,4人共計286.51萬元。 控方律師龐世耀介紹,ST中源是一家控股類型的上市公司,其核心資產集中于協和公司。干細胞資源保存、干細胞工程系列產品的技術開發及產業化、干細胞臨床移植,基因藥物和基因芯片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等是協和公司的主營業務。公開資料顯示,協和公司由中國醫學科學院血液病醫院血液研究所(下稱“血研所”)與ST中源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金1億元,血研所技術入股占比43%,ST中源占比57%。 被告律師高子程認為,《薪酬管理制度》曾提出2004年發放年終獎的凈利潤指標基數為600萬元,若在700萬~1000萬元以內,可按超出部分的 20%獎勵。此外,公司高管拿董事會獎勵基金的65%,總裁的獎勵比例為這其中的50%。由于這一基數沒有變過,2008年協和公司的凈利潤7377萬元,據此計算當年應發給何平績效工資440.499萬元,但他一年多時間只拿了區區87萬元,遠不及應領獎金,因此并不構成職務侵占。 對此,龐世耀回應,600萬元的獎勵基數主要是針對2004年當年的獎金而言,以后各年的獎金應該依據《薪酬管理制度》中的子文件——《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總裁)》和《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而定。而考核辦法提出,只有董事會才有權對協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及報酬擁有決定權。 龐世耀進一步指出,作為月度績效工資發放依據的《行政人員績效考核辦法管理辦法》并沒有通過董事會的決議,只是公司管理層制定通過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文件在2008年4月制定通過的,而實際上月度績效工資在2008年1月就已經開始發放。 同時,作為計提績效獎金基準的ST中源2008年凈利潤,控辯雙方也存在很大爭議。 被告方認為,公司在何平的帶領下,在2008年全年實現凈利潤7377萬元。 控方則認為,2008年凈利潤7377萬元中,包含了屬于非經常項目損益的營業外收入,是因協和公司與福州保稅區奇圣工貿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協和健康醫藥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債務轉讓合同糾紛案,產生的營業外收入,并非市場利潤,扣除該項后的市場實現的凈利潤為4270.37萬元。 被指資產轉移 高子程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ST中源之所以起訴何平等人,是因為何平辭職離開公司并帶著一些核心人員,公司對此心存不滿,才導致其起訴何平等人職務侵占罪。 龐世耀也表示,公司最初起訴何平等人的理由是違信損壞上市公司利益罪,但由于證監會表示,該罪中規定的是涉及直接將上市公司資產轉移,而該案件涉及的資產并不是上市公司ST中源的直接資產,是其子公司協和公司的資產,主體很難確定,所以并未就此理由對其提起訴訟。 雖然,在此次庭審案中沒有涉及上市公司資產轉移的事情,但據記者了解,這才是導致ST中源實際控制人決定起訴何平等人的主要原因。 記者注意到,原被告雙方律師都提到的公司是天津濱海協和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協和”)。 根據天津市公安局調查取證的工商資料顯示,濱海協和的股東為天津協和濱海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協和濱海”)、南京微宇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南京微宇”),兩者持有的比例分別為35%、30%,其余35%的股權由17名自然人股東合計出資。 協和濱海是協和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ST中源的孫公司,于2009年3月成立,何平是法人代表。濱海協和則在兩個月之后成立,主要做基因檢測業務。 何平家屬告訴記者,在協和公司,作為董事長的何平具有投資資金在500萬元以下項目的決定權,而協和濱海投資濱海協和的資金僅有350萬元,但該項目也經過了ST中源的控股股東同意。 龐世耀卻向記者表示,由于協和濱海是協和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此協和濱海成立時,是經過公司董事會同意的,ST中源對該公司的成立也知曉,但協和濱海的董事會成員都是由持有濱海協和股份的16名核心管理和技術人員中的成員組成,因此協和濱海雖然召開董事會同意以350萬元入股濱海公司的協議,但并未上報 ST中源大股東,ST中源大股東對濱海協和成立之事并不知情。 對于設立多級子公司,并把這項業務放入濱海協和一事,何平方面表示,由于該業務市場前景廣闊,但風險也存在,且大股東并不愿冒險做這個項目,因此才放入參股公司濱海協和來做,也方便吸引戰略投資人。 對于協和濱海與濱海協和之間的關系,控方律師表示,何平等成立協和濱海的實際目的是控制公司的決策權限和投資權限,包括公司章程、制度、董事人選等,最終目的是為了對外投資濱海協和公司,并將協和公司的基因檢測業務轉移至濱海協和公司。 2008年8月成立的南京微宇實際控制人是何平和葉新等人,其法人代表是何平的同學,持股20%,其他股份均由何平等協和公司16名核心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家屬或其他關聯人代持。 控方指出,南京微宇入股濱海協和的“檢測糖尿病易感性的基因組合、引物、探針和用途”專利技術,實則是此前協和公司已成型尚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何平讓公司人員以南京微宇的股東楊亞非為發明人,南京微宇受益人的形式申請了該項專利,南京微宇再以該專利入股濱海協和。南京微宇申請專利的經辦人員都是協和公司的管理人員,甚至連專利申請費用都是從協和公司借的款。 對于此項專利,何平家屬解釋說,該項專利發明人屬于協和公司的臍血庫副主任韓俊領,此前協和公司并未就此申請,因此屬于韓俊領個人專利,此后韓俊領將此項專利轉讓給何平的同學楊亞非,楊亞非作為發明人之一,南京微宇為受益人,因此南京微宇持有該項專利并沒有問題。 至于韓俊領為何會將該項專利轉讓給楊亞非,何平家屬以自己不清楚他們兩人之間的交情而婉拒回答。 高管人員股權回歸 同時,控方還指出,在濱海協和成立當月,濱海協和與協和公司簽訂《設備購買合同》,協和公司價值213萬元的所有基因檢測設備轉移到濱海協和公司,約定設備款分期3年支付,但濱海協和實際沒有支付任何設備款。 對此,高子程表示這項設備的支付款項并不是像控方說的那樣,并稱其中有些事情是外界所不知道的。 據控方出具的材料顯示,協和公司還與濱海協和簽訂基因檢測合同,將基因檢測業務委托給了濱海協和,在沒有開展業務的情況下,預付檢測費750萬元。這樣,協和公司在基因檢測項目100%的收益變成了35%,而該項目是ST中源的合并報表項目。 2009年7月,何平離職之前,何平等人將協和公司16名核心管理和技術人員以解除勞動合同形式轉移到何平控制的濱海協和公司任職。 “也就是說,濱海協和實際上就是由何平自己控制的體外公司,濱海協和一分錢沒有花,就辦起了公司,并拿到了協和公司的設備,賺得盈利還來自于協和公司。甚至還轉移了協和公司的核心人員。他們的離去導致協和公司所有業務將陷入停滯。”龐世耀說。 有業內人士指出,何平成立公司并將公司的核心人員也一并帶走,讓大股東天津開發區德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感不安,這才是其起訴何平等人的最主要原因。 同時,基因檢測公司較強的盈利能力也是雙方都愿意追逐該公司股權的重要原因之一。 據基因檢測公司工作人表示,該公司目前開展三類基因檢測:A類心腦血管及內分泌(27種) 費用為3950元,B類自身免疫及炎癥類(50 種) 3950元,C類腫瘤類疾病(33種)費用為9950元,目前在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均設立了辦事處,主要客戶群體為中產階層、老人和新生兒,客戶人數和咨詢人數每天都在不斷增加,效益非常好。 一份協和公司2009年11月14日的內部文件顯示,基因檢測公司在成立不到半年的時間里,已經有500多萬元的利潤。 據悉,2009年11月20日,濱海協和公司進行了一次股權登記變更,其17位高管和技術人員以原價將所持股份轉讓給了協和公司,而技術入股的南京微宇也將其持有的股份轉給了協和公司。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后,濱海協和公司100%的股權回到了協和公司。雖然雙方爭執的利益焦點得到了解決,但控方依舊起訴了何平等人的職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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