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小股東徐財源訴金宇集團(600201.SH)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法一案的進展今日被金宇集團公布,法院駁回了徐財源對金宇集團的訴訟請求。 7月19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徐財源訴金宇集團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法一案。徐財源請求確認金宇集團于2010年5月28日召開的2009年度股東大會違法,并依法撤銷該次會議作出的全部決議。 但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涉及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屬任意性規范,對延期召開股東大會沒有禁止性規定。
大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持股10.83%的股東,提出增加提名董事候選人,該提案的內容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公司因此作出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理由具有正當性。大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公司增加提案和公司接受提案的時間距原定召開股東大會不足十日,但公司作出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后,實際召開股東大會為延期后的時間,該時間間隔為十一日,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司章程,體現了給予其他股東充足合理的時間了解并思考提案的相關內容的立法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