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2-08-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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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晚,廣東省衛生廳發布《關于做好全省政府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政府、國企舉辦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對國家基本藥物按照不同層級的使用率進行使用,最低保持在20%以上。 廣東省要求:省內各級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要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省增補目錄品種作為首選藥物優先配備使用,并于該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廣東省政府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基本藥物使用率》。 該通知還指出,基本藥物使用率即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銷售收入占全部藥品銷售總收入的比例。基本藥物銷售收入計入范圍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省增補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藥銷售產生的收入,不包括中藥飲片。政府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基本藥物使用率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基本藥物有關政策規定,以及基本藥物使用效果適時進行調整。 廣東省衛生廳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必須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并優先采購廣東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中標品種,促進醫療機構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有效銜接。 為了保證這一工作的落實,廣東省衛生廳公布了具體保障措施: 首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扎實抓好基本藥物優先配備使用工作,確保達到使用比例要求。政府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要積極調整用藥結構,建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優先配備和合理使用制度,加強用藥監督,完善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切實減輕群眾藥品費用負擔。 其次,廣東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將認真組織開展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和業務知識培訓,大力推廣國家基本藥物及省增補品種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提高管理人員政策水平,提高醫務人員合理用藥水平。同時,將更加重視臨床藥師的培養和使用,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基本藥物合理使用中的作用。 廣東省衛生廳要求省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基本藥物制度監督考核和評估機制,確保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政策貫徹落實。醫療機構要健全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處方點評和陽光采購、陽光用藥制度建設,對科室和醫務人員用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將基本藥物合理使用情況與醫務人員績效工資、考核獎懲、職稱晉升等工作掛鉤,與醫療機構績效、評級獎懲等工作掛鉤,與衛生行政部門績效評估、責任審計等工作掛鉤,促進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