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12-3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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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永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涉案藥店作出沒收假藥和罰沒31.03萬元的行政處罰。因王凱等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永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永嘉縣公安局處理,現王凱、彭爽波已抓捕歸案。 6、查獲韓國峰、沈利敏非法經營藥械案 湖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群眾舉報,2009年12月9日湖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市南潯區某小區車庫進行突擊檢查,當場發現大批藥品和醫療器械。 調查發現,涉案人韓國峰、沈利敏原系湖州美德勝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2008年2月后因公司停業下崗,二人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間,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冒用當地某衛生室名義,多次從江蘇亞邦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嘉興盛康醫藥有限公司購入藥品和醫療器械,而后以原湖州美德勝藥業有限公司名義,將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給本地和江蘇吳江市等地的鄉鎮社區衛生室及鄉村醫生。截至案發,韓國峰、沈利敏已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貨值金額共計36.95萬元,另扣押車庫內尚未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合計8762元。 2010年1月4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6月24日當地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韓國峰、沈利敏有期徒刑各5年,并處罰金各6萬元,沒收扣押的藥品、醫療器械。 7、查獲西歐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無注冊證醫療器械殼聚糖宮頸抗菌膜案 嘉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0年3月1日,根據省局舉報件轉辦單的信息,嘉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嘉興西歐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違規生產醫療器械殼聚糖宮頸抗菌膜的行為進行核實。 經查,當事人于2009年5月底在原生產地嘉興市秀洲區王江涇鎮北虹路15號生產了最后一批批號為20090612的殼聚糖宮頸抗菌膜33900套,同年6月1日后停止生產,將機器設備拆搬至嘉興市秀洲工業區洪業路228號上海交大(嘉興)科技園1號樓,2009年7月30日變更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地址。按規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地址發生變化,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應當重新注冊。但當事人在申請注冊證期間,為滿足市場銷售所需,擅自在新址使用原批準文號生產了24620套殼聚糖宮頸抗菌膜,并銷售了14220套,庫存10400套,違法所得167085元,涉案貨值金額為289285元。2010年6月2日,嘉興市局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生產的殼聚糖宮頸抗菌膜10400套;沒收違法所得16.7085萬元;并處違法所得3倍50.1255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66.834萬元。 8、查獲劉偉東、潘少云無證制售假冒“痛可貼”、“冰火貼”案 諸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0年4月12日晚,諸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信息后和該市質監、公安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小組趕赴諸暨市某小區,一舉搗毀了位于該區民房內的生產、銷售假冒“痛可貼”和“冰火貼”的制假窩點。 經查,自2009年12月起,劉、潘二人在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相關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的情況下,擅自假冒淮陽縣康迪衛生材料廠生產醫療器械“痛可貼”和“冰火貼”,共計200多箱(300盒/箱),并通過托運銷售到金華周邊縣(市)和江蘇等地。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出廠價格計算,該案貨值金額10萬多元。2010年4月13日,諸暨市公安局已對劉偉東、潘少云生產、銷售假偽劣產品案予以立案偵查。該案件現在正在起訴階段。 9、查獲張金海等人非法經營含麻黃堿復方制劑案 金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9年12月9日,金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四川成都市局協查函,對浙江大宇醫藥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張金海等人在2009年4月至12月期間,分別以浙江大宇醫藥有限公司名義,分四次從四川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購入甘草麻黃堿片計133920瓶、麻黃堿苯海拉明片計19200瓶,藥品貨值金額總計118.88萬元。之后金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對浙江大宇醫藥有限公司深入調查,初步判斷張金海等人可能伙同浙江大宇醫藥有限公司內部人員,借用該公司名義向四川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采購上述含麻黃堿復方制劑。鑒于含麻黃堿復方制劑中的麻黃堿可被不法分子作為原料用于制售冰毒,大量含麻黃堿復方制劑去向不明可能會造成社會安全隱患,2010年2月8日金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此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2月10日金華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10、查獲假“神奇風骨草TM絲蕾膠囊”案 象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9年12月,象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廣告監測工作中,發現在象山電視臺發布的“神奇風骨草TM絲蕾膠囊”廣告嚴重夸大療效,涉嫌欺騙誤導消費者。經向陜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發函協查,確認上述產品所使用的批準文號已于2006年年底全部作廢。同時,該產品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未經批準生產,依據法律規定應按假藥論處。 根據違法廣告提供的線索,象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象山同仁堂大藥房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其保健品銷售柜臺上發現了上述產品。經查,該產品自2009年起在象山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宣傳,涉案藥店2010年共購進該產品650盒,貨值金額1.235萬元,截至案發已銷售501盒,銷售違法所得9519元。2010年5月23日象山縣局對涉案藥店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和罰沒5.27萬元的行政處罰。該案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對全省類似“非藥品冒充藥品”違法行為的查處有很好的啟發和參考價值。 | ||